发文字号
- 法规标题: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旅游经济发展局、市洋河新区生态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各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我市范围内的旅行社、景区、乡村旅游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旅游市场黑名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12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
(七)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经查证属实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定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
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建议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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